(2015)房民初字第07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鹏与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36号原告张鹏,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6层1-0617号。法定代表人马丽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