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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鹏与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36号原告张鹏,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6层1-0617号。法定代表人马丽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中加康诺(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