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樊晟与姜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晟,姜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9号申请人樊晟,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食品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姜永国,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陈村镇陈村居民,系绛县卫庄镇初级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樊晟与姜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永国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绛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