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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与孟祥华、孟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孟祥华,孟海峰,宋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住所地响水县城城南大道。负责人曹炳泰,该队队长。被告孟祥华,农民。被告孟海峰,居民。被告宋和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诉被告孟祥华、孟海峰、宋和玉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