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与孟祥华、孟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孟祥华,孟海峰,宋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住所地响水县城城南大道。负责人曹炳泰,该队队长。被告孟祥华,农民。被告孟海峰,居民。被告宋和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诉被告孟祥华、孟海峰、宋和玉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江苏省委驻响水县帮扶工作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