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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杨玉才与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才,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才。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玉才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济宁市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嘉劳人仲案字(2014)第64号仲裁调解书的确认及杨玉才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玉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487.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履行了仲裁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嘉劳人仲案字(2014)第6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