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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平阳县连影食品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平阳县连影食品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丽华。委托代理人:金冶杰。被告:平阳县连影食品店。诉讼代表人:伊连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平阳县连影食品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丽华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侯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