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吴江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赵礼,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