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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阮金仙与吕冠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金仙,吕冠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保字第10号申请人:阮金仙。委托代理人:陈女。被申请人:吕冠桦。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阮金仙与被申请人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后,于2015年7月9日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冠桦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戴小木愿意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遂安路6号1单元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换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戴小木名下杭州市下城区遂安路6号1单元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换字第××号)。二、冻结吕冠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