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新文与涂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文,涂健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764号原告:许新文,(330702196704221210)。被告:涂健威。原告许新文为与被告涂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小飞独任审理。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健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许新文起诉称:被告涂健威因缺少资金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7400元、3200元,合计人民币10600元。被告出具借条2张。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现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涂健威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核,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2月2日,涂健威向原告许新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7400元,期限至2015年2月5日止;次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2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5日止。借条中均载明款项已以现金方式收到。事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还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涂健威返还原告许新文借款1060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涂健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