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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玉梅与魏继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梅,魏继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郑玉梅,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继光,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梅诉被告魏继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玉梅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