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与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016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负责人:邱月祥。被申请人: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凤。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