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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罪犯陈海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06号罪犯陈海荣,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海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海荣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6月17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海荣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将罪犯陈海荣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116.6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海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海荣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罪犯陈海荣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海荣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