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兴兵与蒋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兵,蒋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周兴兵。被告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兵诉被告蒋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兵以已与被告蒋海军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兵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周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