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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兴兵与蒋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兵,蒋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周兴兵。被告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兵诉被告蒋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兵以已与被告蒋海军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兵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周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