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刘光先、刘继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刘光先,刘继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赵美玲,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刘光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继先,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刘光先、刘继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