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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刘光先、刘继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刘光先,刘继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赵美玲,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刘光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继先,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刘光先、刘继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