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迟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534号原告:迟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撤回对被告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