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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264号原告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泥洼村142号。法定代表人苏春满,总经理。被告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晓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公司)与被告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尤文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春满及被告强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电科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加工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2台配电柜并提供1台开关,总货款为53600元,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定金,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送货到现场,被告以会计不在为由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600元并支付2014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强龙公司答辩称:认可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且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原告提交的合同的签字人为赵禄,合同没有加盖我公司公章,赵禄并非我公司员工,是我公司股东的朋友,我公司需要原告提供的设备,赵禄说他有个亲戚生产这种设备,我公司就让赵禄去询价,赵禄告诉我公司的价格是在3.8万元基础上浮动500元,我公司认为价格可以就按照赵禄给的账号给原告打款2万元,而且设备到货后原告没有调试,我公司自己找人调试,我公司没有委托赵禄与原告签订合同,所以我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过高,我公司同意再支付2万元或按照评估价格补差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电科公司与赵禄签订《北京市加工合同》,约定加工物为2台软启动柜和1只隔离开关,总价款为536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但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未做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强龙公司支付电科公司2万元,2014年11月8日,电科公司送货至强龙公司住所地,赵禄在送货单上签字,强龙公司未支付余款。庭审中,强龙公司主张与电科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赵禄签字并不能代表强龙公司,因此对合同约定的货款数额不认可;电科公司主张赵禄签字代表强龙公司,且已付款项系强龙公司支付,因此,强龙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余款。上述事实,有加工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电科公司提交的加工合同中没有加盖强龙公司公章,但根据强龙公司付款及实际使用加工产品的事实,本院认定赵禄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加工合同中定做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强龙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因此强龙公司应当在电科公司交付定做产品时支付货款,强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电科公司要求强龙公司支付货款336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对电科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三千六百元及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三万三千六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北中电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强龙宏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