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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凭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黄某。被告凌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潆予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力铭担任记录。原告黄某,被告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由父母办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结婚多年没有生育而产生矛盾,互相埋怨,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凭民初字第384号判决书,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下达至今,被告没有主动与原告交流,原告也不愿意再与被告来往,双方形同陌路,互不往来,各奔东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故诉至法院。原告黄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2014)凭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的送达回证,证明原告于2014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11月10日送达原、被告。被告凌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婚后对原告一直很好,原告在2014年3月外出打工几个月后突然提出离婚,让被告很意外。双方虽多年未生育,但一直在求医问药。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想与原告好好沟通,希望原告与被告和好共同生活,但原告不知如何打算。2014年1月20日,被告曾约原告谈话,原告同意之后又爽约,之后被告在路边等候原告时发现原告上了一辆面包车,经被告追上去之后原告才下了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应该是有了第三者才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和意见,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凌某对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凌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凭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双方曾多方求医未果。2014年4月,原告黄某到广东打工。2014年8月11日,黄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凌某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凭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已于2014年1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述判决作出后,黄某继续在娘家居住,双方仍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原告为此承受了较大的心理负担,也为此经常与被告的家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经本院判决不准许与被告离婚之后,至今已超过半年,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无任何改善与缓和,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其离婚决心之强烈以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不可挽回的严重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凌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潆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力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