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诉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诉初字第0009号起诉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收到起诉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朱鹏、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朱鹏签有《担保函》和《担保协议》为该债的连带保证担保人,江苏东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债设定抵押担保,2015年2月10日,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起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该债的偿付义务。起诉人认购了上述私募债700万元,2015年3月21日起诉人持有的债券到期,五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付起诉人债券70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朱鹏对该债券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起诉人享有对该抵押物转让、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杭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