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宁高才申请执行宁青便、宁育斌、宁红秀、宁高武、高淑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高才,宁青便,宁育斌,宁红秀,宁高武,高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宁高才,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宁青便,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宁育斌,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宁红秀,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宁高武,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高淑妮,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2013)稷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高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育斌的存款1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代理审判员 孙红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