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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海咪、李利。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之用。申请人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于同日预立案。2015年7月13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沈海咪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申请人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合擎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对被申请人杭州比翰尔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