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飞与陆平、孙学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陆平,孙学宙,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王飞。被告陆平。被告孙学宙。被告宋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陆平、孙学宙、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