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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飞与陆平、孙学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陆平,孙学宙,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王飞。被告陆平。被告孙学宙。被告宋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陆平、孙学宙、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