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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31号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季冬,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中翰铝业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