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飞南、潘优仙与潘优仙、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飞南,潘优仙,陈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02号原告金飞南。被告潘优仙。被告陈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飞南与被告潘优仙、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飞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飞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飞南负担。审判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