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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云喜与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喜,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冯德芳,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初字第14号原告:曹云喜,男,生于1952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第三人:冯德芳,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第三人:刘萍,女,生于1965年6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喜诉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曹云喜因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应第三人冯德芳、刘萍的申请,对第三人的318004551号和318004551-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登记,予以注销,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德强审 判 员  秦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银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