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叶明与江胡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江胡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59号原告:叶明,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江胡英,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市遵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15楼AB号。负责人王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江胡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由原告叶明负担。审判员 朱 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