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延福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福海,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福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爱德华·雷蔓,执行董事。上诉人延福海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被上诉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系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不属涉外商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