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申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