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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申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