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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XX与翁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周XX,女,生于1986年9月15日。被告翁XX,男,生于1980年7月3日。原告周XX诉被告翁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长  余俊波审判员  陈县远审判员  袁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