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李建文与李建文、朱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李建文,朱根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建政。被告李建文。被告朱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文、朱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二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