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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辛开东、合江县尚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江县尚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辛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许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玉。被告合江县尚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开东,董事长。被告辛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尚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辛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成都格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