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邢某、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安天星,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美云,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相永,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因涉���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李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刘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安天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美云、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马相永、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李桂兰审 判 员 李冰峰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