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现在青岛市李沧区。2013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青岛华恒助剂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玉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玉清宫路16号楼三单元101户住处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1包冰毒,重0.3克。2、2015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张某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冰毒,二人约至李沧区玉清宫路16号楼三单元楼下交易。张某遂至交易地点交给王某人民币300元,王某将冰毒交给张某。后王某被民警抓获,交易的毒品从张某处缴获。经鉴定,被查获毒品重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李沧区沧厦路1号1号楼三单元101户住处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4、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李沧区沧厦路1号1号楼三单元101户住处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2次,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及原件,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询,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张某的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次,0.6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