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中笋、陈贤富与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笋,陈贤富,吴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苏中笋。委托代理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富。被告:吴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笋诉被告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中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中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苏中笋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