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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中笋、陈贤富与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笋,陈贤富,吴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苏中笋。委托代理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富。被告:吴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笋诉被告陈贤富、吴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中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中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苏中笋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