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8号。负责人于秀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0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沈莉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逾期贷款本息30468.09元,于2014年6月20日付清,付款当日结清2014年2月21日至还款日的欠款本息。双方继续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沈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沈莉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广场XX-XX号房产经本院强制评估拍卖中(评估总价97.09万元,详见苏政通房估字(2014)第0892号评估报告)。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苏政通房估字(2014)第0892号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沈莉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广场XX-XX号房产经本院强制评估拍卖中(评估总价97.09万元,详见苏政通房估字(2014)第0892号评估报告),因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承办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商初字第0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磊审判员 苏军伟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