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贤长与万义彬、刘晓琴执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贤长,万义彬,刘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24-3号申请人熊贤长,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青云谱区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义彬,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晓琴所有的赣A×××××宝马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晓琴所有的赣A×××××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