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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011室。法定代表人曹帮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重光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