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假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保生贪污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1702号罪犯李保生,男,1955年9月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9)丰刑初字第1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保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以(2010)二中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保生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李保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李保生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生予以假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缴纳)(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