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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