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何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陈某某原告冯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冯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人民陪审员 贺加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