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与李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李建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536-4。法定代表人徐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英,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邱西北,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0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农业开发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