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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钱海荣与被执行人李明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荣,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钱海荣,男,1982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明,男,1988年5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海荣与被执行人李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且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海荣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