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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建花诉郭海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需要与被告郭某某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