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建花诉郭海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需要与被告郭某某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