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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督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志彪与刘跃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彪,刘跃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督字第15号申请人王志彪,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跃华,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志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刘跃华于2013年1月5日向申请人王志彪分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条及借款人承诺书为据。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拖欠不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3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跃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志彪人民币30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933.00元,共计3019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艳梅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