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海荣与洪维林、葛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荣,洪维林,葛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75号原告蒋海荣。被告洪维林。被告葛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荣与被告洪维林、葛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蒋海荣负担。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羊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