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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海荣与洪维林、葛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荣,洪维林,葛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75号原告蒋海荣。被告洪维林。被告葛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荣与被告洪维林、葛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蒋海荣负担。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羊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