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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青岛北山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益荣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山包装有限公司,青岛益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安南村。法定代表人代丽会,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益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金周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益荣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8857.3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