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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新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林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林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力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