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08~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正权、赵永莲申请执行成都煌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权,赵永莲,成都煌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08~409-1号申请执行人唐正权。申请执行人赵永莲。被执行人成都煌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馨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910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唐正权、赵永莲申请执行成都煌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煌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电子路支行账户存款459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