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尚尊成与陈田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尊成,陈田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尚尊成,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田娃,又名陈新乾,男,汉族,1954年6月7日生,农民。尚尊成与陈田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尊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1512.96元。本院在执行尚尊成与陈田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田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田娃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田娃家庭较为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尊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未有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