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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维铎诉段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维铎,段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常维铎,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迎,女,1965年1月8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维铎诉被告段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维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维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常维铎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程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