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志彬诉江文福、苏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林志彬,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江文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春萍,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林志彬诉与被告江文福、苏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林志彬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