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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志彬诉江文福、苏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林志彬,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江文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春萍,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林志彬诉与被告江文福、苏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林志彬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