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尹宗凯与吴义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宗凯,吴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尹宗凯,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雷胶东,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关于尹宗凯与吴义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吴义东在工商银行铜陵分行石城路支行13×××26账户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